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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厅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3月第一次修改)-米乐app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11-07-06  作者:    来源:广西林业信息网  总浏览:364  今日浏览: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林业科学发展,根据《信访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厅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申诉等,依法由本厅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主要厅领导负总责,分管厅领导具体负责,其他厅领导“一岗双责”负责各自分管处室站的信访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信访;

(二)预防为主、积极处理;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五)“事要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处室站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

第六条 将信访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考核,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七条 本厅信访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站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信访工作联络员,负责协调本处室站的信访工作。

第九条 信访事项涉及林业业务工作的,由主管处室站办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由政策法规处办理;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由人事教育处办理;涉及林业人员违法违纪的,由驻厅监察室办理;涉及离退休人员的,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站的,由厅领导或厅办公室组织协调、明确牵头办理的处室站。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条 本厅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信访接待原则上在信访接待场所进行。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信访m6米乐安卓版下载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及广西林业信息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信访人可向厅办公室反映信访事项,也可直接到相关处室站反映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厅办公室要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逐步开展网上信访。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到本厅信访时,有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信访事项登记表》进行登记。对明显不属于本厅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不登记。但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但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五条 涉及厅各处室站业务的群众来访,由各处室站确定的信访工作联络员根据厅办公室的通知,到接待窗口参与接待受理涉及本处室站业务的群众来访。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

对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参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由本厅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就同一信访事项再次到本厅信访的;

(三)信访人对本厅信访复核意见不服,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诉求的。

第十八条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林业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直接转送下级林业行政机关,并抄送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转送信访事项,应当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信访事项转送单》。

第十九条 对国家林业局、自治区信访局或自治区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受理或不予受理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转送、交办的部门。

第二十条 厅各处室站接收的群众来访信件,应当在收到后3日内移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统一登记、审查,录入信访信息系统,视情受理或者分送有关处室站办理。

遇检举或控告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来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交办,原则上不得下转,必须下转时,只准摘转至被揭发或被控告人的上一级组织。涉及多个处室站的,由厅办公室协调有关处室站办理,必要时可以提请厅领导指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控告、举报内容及控告、举报人的情况。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一旦登记、受理,即进入办理程序。对一般性信访事项,由厅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交有关处室站办理,或由接访处室站直接办理。对重要信访事项,接访处室站应当提出意见,经处室站负责人审核后报厅领导阅批。

第二十三条 对于要求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承办处室站可以调阅原始卷宗,经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采取以下审查方式:召集原办理机关共同分析研究案情;或者约谈信访人,了解其具体诉求和相关理由;或者向原办理机关和人员调查了解,要求说明情况;或者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办理的处室站应指定专人办理,在50日内作出办理意见,经处室站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厅办公室或相关处室站审核。处室站经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当由本处室站办理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退回厅办公室。

厅办公室或相关处室站对送其审核的处理、复查、复核的结论性答复意见,应当在3日内拟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厅各处室站处理、复查、复核完毕的信访事项,经厅办公室及相关处室站审核后,制作《林业厅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呈厅领导审批,加盖林业厅信访专用章,答复信访人,同时抄送厅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对信访人的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除外。信访事项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处室站负责。

第二十七条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处室站和厅办公室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举报的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本厅字样的信封。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处室站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厅领导审批后,制作《关于****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报告》,连同有关材料送厅办公室,经厅办公室审核后以本厅名义上报。

第三十条 对群众反映的重大涉林问题,由厅办公室视情况交由厅各处室站督办。各处室站对所督办事项应当随时跟进,对办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可发函责成被督办单位及时查清督办事项。
 

第六章 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

第三十一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的星期五为厅领导信访接待日,由厅领导接待来访群众,重点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接访地点设在信访接待室。

厅领导及相关处室站可通过预约方式接待来访。

第三十二条 厅领导接访时,信访工作人员协同接访并负责接待和记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关处室站的负责人应根据厅领导接访的内容,及时到场配合接访,提出建议意见,供厅领导参考。

第三十四条 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包案领导应及时研究、协调、督促、检查信访案件的落实,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厅办公室和有关处室站应当及时提供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目录,拟定包案工作计划。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除由厅机要室管理的信访秘密件外,所有信访资料都应当完整、规范建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信访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

第三十七条 有关处室站应当及时完整提供有关信访资料,同时应当对信访资料建立纸质、电子两种文档。

第三十八条 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当实行一案一卷宗。

第三十九条 有关处室站和厅办公室应当配合制作信访典型案例,不断健全信访案例库。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厅办公室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人事教育处或者驻厅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由以上两个处室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处室站及处室站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六)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第四十三条 隐瞒、谎报、迟报、漏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本厅信访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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